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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加价售车涉嫌违法 消费者权益不容侵犯

2018-10-22 来源:中国财富网 作者:百川    

尽管在去年7月1日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中明令禁止加价售车行为,但是在实际经营中,经销商和主机厂通常会用“市场行为”的说辞来搪塞消费者,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切实维护。

加价售车究竟侵害了消费者哪些权益?可能会对消费者购车带来哪些隐患?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我们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张德志。

张德志表示,加价售车行为并不是由供求关系导致的市场行为,这种做法涉嫌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加价销售的款额的入账科目及流向分配不明晰,还可能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或者《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等问题;如果经营者间达成市场价格协议的,还可能违反《反垄断法》中有关垄断协议的规定。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消费者在购车时如果发现这种行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政府主管部门应对经销商的违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张德志称。

据调查,部分4S店经销商为营造车型紧俏假象,刻意声称没有足够库存,常常引导消费者加价提车,而加价款项通常以配件、服务费等名义消化,并不包括在购车发票中,汽车生产商(厂家)往往对这种行为采取默许态度。

对此,张德志表示:“营造紧俏假象来引导消费者加价购车,涉嫌欺骗、误导消费者;而通过选增装饰、配件等方式进行加价,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个体消费者在议价交易过程中处于信息不对称,加价销售,特别是变相加价等销售方式,使消费者的知情权(明码标价有名无实)受到损害,随之公平交易权等也受到影响。

“这样的方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经营者除可以逃避税收等监管外,一旦出现消费权益争议,如何退车、换车,如何计算折旧费等会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隐患。” 张德志提醒道。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为了刺激到店消费者的购买,部分经销商工作人员常常以紧俏、排队提车、无现车等话术引导消费者加价,而“销售状况”的真实情况,普通的个体消费者是无法了解的,因此,张德志表示,对于所谓的紧俏车型的真实销售状况的监管应引起市场监管部门的关注。

屡禁不止的“加价售车”行为,不仅侵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使得国家税收受损,是一种违法行为。既然不合法,税务、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整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

“消费者协会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所谓紧俏车型的真实销售状况,对那些制造虚假的火爆销售、串通使用‘饥饿营销’手法的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张德志呼吁,消费者在购车时要理性面对自己的汽车消费心理,拒绝一切变相加价购车行为。

责任编辑:汽车组